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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6
三十六  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實施之監外作業,宜在一定期間
        內結束,嗣後各監獄辦理監外作業,應專案事先報經核准。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36
三十六  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實施之監外作業,宜在一定期間
        內結束,嗣後各監獄辦理監外作業,應專案事先報經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