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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4
三十四  各監所現有之作業導師,由部統籌分類,分批辦理在職訓練,以
        便吸取新知識、學習新技術,提昇作業層次。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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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各監所現有之作業導師,由部統籌分類,分批辦理在職訓練,以
        便吸取新知識、學習新技術,提昇作業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