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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3
三十三  各監獄、看守所應視需要重組作業指導委員會,聘請當地工商界
        有成就且具有專業知識者加入,對自營作業慎重評估,提供開發
        新科目之指導意見。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33
三十三  各監獄、看守所應視需要重組作業指導委員會,聘請當地工商界
        有成就且具有專業知識者加入,對自營作業慎重評估,提供開發
        新科目之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