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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2
三十二  各監所於選擇作業科目時,不宜偏重於增加作業收入,應注意收
        容人謀生之需要。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32
三十二  各監所於選擇作業科目時,不宜偏重於增加作業收入,應注意收
        容人謀生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