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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6
二十六  加強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每年度編列預算時,除原有技能訓練
        科目仍應繼續檢討辦理外,宜配合當地經濟環境狀況研究酌增新
        訓練科目,所需之設備、教師鐘點費、業務費及習藝所耗之材料
        ,均依規定編列預算,由國庫撥款支應。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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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加強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每年度編列預算時,除原有技能訓練
        科目仍應繼續檢討辦理外,宜配合當地經濟環境狀況研究酌增新
        訓練科目,所需之設備、教師鐘點費、業務費及習藝所耗之材料
        ,均依規定編列預算,由國庫撥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