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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5
二十五  確立各監院所辦理技能訓練或作業之指導原則:
     (一) 看守所及觀護所宜以勞務加工為生。
     (二) 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以技能訓練為其重點。
     (三) 偏遠地區或收容人數較少或執行短刑期之監獄宜維持辦理加工
          作業。
     (四) 其他一般監獄凡刑期較長、身體健康者,應以辦理技能訓練為
          主,開發技術在作業為輔,老弱及精神欠佳者,配予簡易加工
          作業。
     (五) 辦理加工作業應儘量選擇具有技術性之作業。
     (六) 對於幫派首惡份子,應加強實施技能訓練,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及養成勤勞習慣。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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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確立各監院所辦理技能訓練或作業之指導原則:
 (一) 看守所及觀護所宜以勞務加工為生。
 (二) 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以技能訓練為其重點。
 (三) 偏遠地區或收容人數較少或執行短刑期之監獄宜維持辦理加工作業
      。
 (四) 其他一般監獄凡刑期較長、身體健康者,應以辦理技能訓練為主,
      開發技術在作業為輔,老弱及精神欠佳者,配予簡易加工作業。
 (五) 辦理加工作業應儘量選擇具有技術性之作業。
 (六) 對於幫派首惡份子,應加強實施技能訓練,使其習得一技之長及養
      成勤勞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