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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1
二十一  宗教教誨應依收容人之信仰狀況分類實施,實施宗教師個別諮商
        輔導。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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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宗教教誨應依收容人之信仰狀況分類實施,實施宗教師個別諮商
        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