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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
二  積極培養員工正確觀念,視獄政工作為一項慈善事業,以愛心、耐心
    、細心管教收容人;收容人如有違規,應依法處理,不得在任意毆打
    及辱罵之行為,以培養其自愛、自治、守法重紀之優良習性。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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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積極培養員工正確觀念,視獄政工作為一項慈善事業,以愛心、耐心
    、細心管教收容人;收容人如有違規,應依法處理,不得在任意毆打
    及辱罵之行為,以培養其自愛、自治、守法重紀之優良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