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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8
十八  鼓勵大專或研究所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法律等系學生利用
      課餘或寒暑假參與補習學校之輔導工作。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18
十八  鼓勵大專或研究所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法律等系學生利用
      課餘或寒暑假參與補習學校之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