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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6
十六  繼續推展補習學校教育,加強遴聘優良師資,提昇教學品質。除鼓
      勵應屆畢業生報考高中 (職) 及大專院校外,並應加強輔導。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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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繼續推展補習學校教育,加強遴聘優良師資,提昇教學品質。除鼓
      勵應屆畢業生報考高中 (職) 及大專院校外,並應加強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