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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3
十三  類別教誨應依據受刑人之罪名及罪質適當分類,以管教區為單位,
      分批實施。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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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類別教誨應依據受刑人之罪名及罪質適當分類,以管教區為單位,
      分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