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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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2
十二 加強實施個別教誨,對於幫派首惡份子,尤應加強其個別教誨次數 ,化暴戾為祥和,並予以適切輔導。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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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加強實施個別教誨,對於幫派首惡份子,尤應加強其個別教誨次數 ,化暴戾為祥和,並予以適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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