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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1
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