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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02
一○二  各監院所辦理前述各項業務,應切實依有關規定執行,並設簿詳
        為紀錄,本部將不定期派員前往察看。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102
一○二  各監院所辦理前述各項業務,應切實依有關規定執行,並設簿詳
        為紀錄,本部將不定期派員前往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