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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列冊加強管理: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
    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按月報部。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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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列冊加強管理: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
    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按月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