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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各監院所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
      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  各監院所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
      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