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各監院所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
      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  各監院所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
      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