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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1
十一  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