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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監院所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於
    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監院所時,應即隨案移送。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監院所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於
    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監院所時,應即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