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7 00:1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5
五 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5
五 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