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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3
三  監院所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
    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應
    造冊報部。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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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院所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
    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應
    造冊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