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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事故係指監院所發生暴動、火災、地震、脫逃等事故
    。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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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事故係指監院所發生暴動、火災、地震、脫逃等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