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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3
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13
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