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3
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13
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