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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第 9 條
羈押中之被告,具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注
意事項之規定。
民國 57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第 9 條
羈押中之被告,具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注
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