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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第 7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
或脫逃時」之情形,指他人以強暴方法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
脫逃之行為發生時而言。
民國 57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第 7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
或脫逃時」之情形,指他人以強暴方法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
脫逃之行為發生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