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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第 5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 棄而不遵從時」之情形,指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液體、固體或化學等 物,經命其放棄而仍不遵從之行為發生時而言。
民國 57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第 5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 棄而不遵從時」之情形,指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液體、固體或化學等 物,經命其放棄而仍不遵從之行為發生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