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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5
伍  活動方式:
一  社團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
    原則,不得影響正常業務之進行。如需利用辦公時間者,應先知會人
    事室,並經簽奉  所長核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  為期撙節經費及人力,社團應配合機關委託辦理相關性文康活動,如
    機關球類代表隊之賽前集訓、練球等活動。
三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機關交通車輛,機關於不妨害正常調度下,儘
    量予以支援。申請借用手續,由社團逕洽總務科簽辦。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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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活動方式:
一  社團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
    原則,不得影響正常業務之進行。如需利用辦公時間者,應先知會人
    事室,並經簽奉  所長核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  為期撙節經費及人力,社團應配合機關委託辦理相關性文康活動,如
    機關球類代表隊之賽前集訓、練球等活動。
三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機關交通車輛,機關於不妨害正常調度下,儘
    量予以支援。申請借用手續,由社團逕洽總務科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