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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3
參  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在職員工十人以
    上發起填具申請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經簽
    奉  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
    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但其
    牴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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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在職員工十人以
    上發起填具申請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經簽
    奉  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
    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但其
    牴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