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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8
八  處遇成績經評估不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留原期重新戒治。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8
八  處遇成績經評估不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留原期重新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