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7 12:0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7
七 調適期處遇成績應於該期戒治滿二週後進行評估;心理輔導期及社會 適應期處遇成績應於各該期戒治滿四週後進行評估。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7
七 調適期處遇成績應於該期戒治滿二週後進行評估;心理輔導期及社會 適應期處遇成績應於各該期戒治滿四週後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