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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6
六  所務委員會對前點所提之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應切實審核,必
    要時得請管教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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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所務委員會對前點所提之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應切實審核,必
    要時得請管教小組成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