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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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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4
四 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 派輔導、社工、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駐區,由輔導員 擔任召集人,執行有關受戒治人管教及處境事項。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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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 派輔導、社工、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駐區,由輔導員 擔任召集人,執行有關受戒治人管教及處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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