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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3
三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境遇
    、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以建立其個人檔
    案。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3
三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境遇
    、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以建立其個人檔
    案。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