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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18
十八  戒治所附設於他機關者,受戒治人之處遇成績應提報該機關之審核
      收容人累進處遇成績委員會審議。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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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戒治所附設於他機關者,受戒治人之處遇成績應提報該機關之審核
      收容人累進處遇成績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