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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17
十七  本要點實施後,應參與實施評估之人員未派任前,戒治所首長得指
      派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17
十七  本要點實施後,應參與實施評估之人員未派任前,戒治所首長得指
      派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