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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13
十三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
      從調適期重新戒治;其各階段處遇成績之評估方式與受戒治處分二
      次以上者同。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13
十三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
      從調適期重新戒治;其各階段處遇成績之評估方式與受戒治處分二
      次以上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