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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各階段處遇重點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 調適期:為配合處遇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其戒毒信
      心;處遇課程內容,應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與調適課程之參與
      。
 (二) 心理輔導期:為配合處遇重點在激發受戒治人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
      ,協助其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處遇課程內容,應強調受戒治人
      生活規律性、對毒品的正確認識及輔導課程的參與。
 (三) 社會適應期:為配合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
      題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處遇課程內容應應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
      律性、社會資源運用之認識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3
三  各階段處遇重點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 調適期:處遇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其戒毒信心。
              課程內容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與體能表現。
 (二) 心理輔導期:處遇重點在激發受戒治人戒毒動機與更生意志,協助
                  其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課程內容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對毒品的正確認
                  識與輔導課程參與。
 (三) 社會適應期: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與解決問題能力
                  ,協助其復歸社會。
                  課程內容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社會資源運用之
                  認識與社會適應課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