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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
    ;完成此三階段後至出所期間,應安排適當課程。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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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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