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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1 條
學生入校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校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規定,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1 條
學生入校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校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規定,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