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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2 條
矯正學校設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四處、警衛隊及醫護室;各處事務較
繁者,得分組辦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2 條
矯正學校設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四處、警衛隊及醫護室;各處事務較
繁者,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