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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9
九  現任監、院、所人員之調任,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
    少年觀護所、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人員之調動,應儘先考慮彼此互
    調。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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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監、院、所人員之調任,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
少年觀護所、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人員之調動,應儘先考慮彼此互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