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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7
七  各監、院、所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升任各級職務:
 (一) 最近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
      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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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院、所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升任各級職務:
一  最近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