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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6
六  各監、院、所辦事員、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股)
    員出缺升補,以各該監、院、所現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升任為原則。
    但亦得以其他監、院、所人員調任或升任之。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6
各監、院、所辦事員、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股) 員出
缺升補,以各該監、院、所現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升任為原則。但亦得以
其他監、院、所人員調任或升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