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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6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者。
 二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而發覺或追訴在施行後者。
 三 通輯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歸案在施行後者。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6 條
(適用限制(一))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者。
 二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而發覺或追訴在施行後者。
 三 通輯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歸案在施行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