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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3 條
已決人犯保釋時,應令具切結,載明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不再尋釁
,或為其他不法行為,並戒除一切不良惡習,如拒絕具結,不准保釋。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13 條
(保釋人犯之令具結)
已決人犯保釋時,應令具切結,載明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不再尋釁
,或為其他不法行為,並戒除一切不良惡習,如拒絕具結,不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