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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28 日
第 13 條
已決人犯保釋時,應令具切結,載明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不再尋釁
,或為其他不法行為,並戒除一切不良惡習,如拒絕具結,不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