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9 條
感訓處所對於收訓之受感訓處分人,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規定感訓處分
之期間。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