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
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