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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 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