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6: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
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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