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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 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
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無資料